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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新契税法重大变化解读
【作者: 浏览次数:3287 添加时间:2020-12-01 14:11:29 】

 

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0年8月11日表决通过两部税法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》,进一步推进了我国“税收法定”的进程。

其中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。

此次通过的契税法,第三条内容最受关注,即“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”。基于目前1%-2%的实际税率,有不少购房者表达了是否购房成本会增加的担忧。

实际上,我国契税税率一直就是3%-5%。在此次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》出现之前,我国在1997年就颁布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》,其中明确规定,契税税率为3%-5%。两者说法并无不同。

《契税法》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,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契税暂行条例》)上升为法律。同时根据实际情况,对内容作了必要调整。下面带您看一看《契税法》与《契税暂行条例》之间主要的变与不变吧。

一、不变

维持现行税率不变。规定了契税税率为3%-5%,具体适用税率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,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,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。同时还规定,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、不同地区、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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既然国家规定的契税税率是3%-5%,为什么买房一直都是按1%-2%来收的呢?

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的相关文件中明确提出,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,减按1%、1.5%的税率征收契税;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,减按1%、2%的税率征收契税。

二、变化

与《契税暂行条例》相比,《契税法》主要有3点变化。

1.拓展税收优惠政策。根据税制平移的原则,《契税法》将现行有效的契税减免政策予以明确,还适当拓展了税收优惠政策。

《契税法》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免征契税:

(一)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军事单位承受土地、房屋权属用于办公、教学、医疗、科研、军事设施;

(二)非营利性的学校、医疗机构、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、房屋权属用于办公、教学、医疗、科研、养老、救助;

(三)承受荒山、荒地、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、林、牧、渔业生产;

(四)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、房屋权属;

(五)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、房屋权属;

(六)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、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、房屋权属。

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,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、企业改制重组、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,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。

2.简化纳税申报环节。申报缴纳期限由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申报,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,修改为在依法办理土地、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。

3.保护纳税人权益,增加退税规定。《契税法》第十二条规定,“在依法办理土地、房屋权属登记前,权属转移合同、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、无效、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,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,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。”(张涛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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